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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县人民医院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13-01-07 08:13:00

 

广丰县人民医院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
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工作委员会
 
第一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总、省总有关规定,广丰县人民医院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增选产生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2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2人和女职工工作委员会委员2人,选举的组织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二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出席本院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正式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是本次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的工会会员,有被选举权。出席本次大会的正式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本次代表大会的其他代表或工会会员。
第三条、增补的第七届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举行产生,增补的女职工委员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产生。采取等额选举。
第四条、填写选票时,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下的空格内划“○”;表示不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下的空格内划“×”;如另选他人,应在“姓名”栏中的空格内写上其姓名,并在其姓名下面的空格内划“○”;如弃权则不划任何符号。
第五条、选举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选举要认真核实到会代表人数。参加选举大会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半数才能进行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人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员,应就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不足应选名额时,不再举行第二次选举。
第六条、每次选举所投的选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为废票,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第七条、因事、因病和其他特殊情况请假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选举。
第八条、会场设投票箱1个。
第九条、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3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推荐,并由大会执行主席提交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发票、唱票、计票和监票工作。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首先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和在主席台就座的代表投票,随后其他代表分别按次序投票。
第十条、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规范准确,字迹要清楚,如将选票填写错了,投票人可向监票人提出,报告大会执行主席批准,可以换发选票。
第十一条、大会选举投票前,由监票人和计票人当场打开票箱检查,然后加封,再进行投票。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开箱取出选票,清点、汇总,总监票人将计票人统计的实际投票情况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投票是否有效。
第十二条、执行主席宣布投票有效后,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开始计票,计票结束后,由计票人填写当选人的赞成票数,将选票封好,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分别签字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再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三条、本选举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或遇到特殊情况,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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