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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

发布时间:2013-08-06 08:44:00

 

上饶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
大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方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建立健全我市全民医保体系,继续提高职工及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江西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149号)、《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人社字〔200923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待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42号)、《上饶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饶府字2011133号)和《上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饶府办字〔2009151号)精神,对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10万元,其中:7万元以内部分(含7万元)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7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由承办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如未按规定参加大病医保的城镇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只能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7万元。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调整为6万元。其中:5万元以内部分(含5万元)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5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含6万元)由承办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如未按规定参加大病医保的城镇居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只能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5万元。
二、调整城镇职工、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将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28万元;
2.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调整为15万元。
三、调整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理赔比例,即市内一、二、三级医院75%70%65%,市外转院55%,调整为一、二、三级医院80%75%70%,市外转院60%
四、上述调整政策自2013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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